近年來,在全球金融科技迅猛發展的背景下,平臺助貸正在重塑普惠信貸的服務格局。平臺助貸的核心邏輯是什么?經歷了怎樣的演變路徑?平臺助貸的發展帶來了哪些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新需求?各國金融監管有怎樣的應對策略?本文將圍繞這些問題進行討論。
為何助貸:優勢互補與“長尾”機會
平臺助貸的核心邏輯在于要素稟賦的互補與比較優勢的協同。一方面,傳統銀行擁有穩固的資金來源、監管認可的牌照、風險資本池以及合規治理與清算結算能力。另一方面,金融科技平臺具有龐大的線上流量、連續的用戶行為軌跡、可量化的微觀交互數據、可持續迭代的風險管理與模型優化能力,以及實時化的客戶獲取與服務能力;同時,平臺還能夠運用云計算、自適應系統與自動化審批流程,大幅壓縮獲客、風控與運營的邊際成本。
當銀行與平臺的優勢形成合力——二者基于不同比較優勢進行合作,信貸的供給在規模和成本上同時得到了改善,即平臺可以實現客戶識別、風險篩查、初步定價以及不同程度的自動化管理,銀行在后端完成風險核查與資金融通。
這種模式在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新興市場已展現成效:通過在線渠道與自動化風險評估,貸款發放時間和單位獲客成本顯著下降,從而把此前因缺乏抵押或信用記錄、信用審核成本高而被排斥在外的小微經營者、靈活就業者等“長尾”微弱經濟主體轉化為可進行信用判斷的對象,也成就了新的市場機會。
從助貸模式的演變路徑來看,平臺助貸的發展大體可劃分為四個階段:
信息撮合階段:早期平臺僅起到“引流”作用,將客戶導流至銀行進行放貸審批。
風控輸出階段:平臺開始提供用戶畫像、信用評估、反欺詐等服務,參與信貸決策環節。
聯合貸款階段:平臺與銀行共享資金與風險,形成緊密合作模式。
科技能力外包階段:平臺逐步轉向技術服務商定位,為銀行提供SaaS級別的風控與運營工具。
在從撮合引流到深度合作的演進過程中,平臺逐步從“服務中介”向“合作伙伴”轉變,成為銀行實現業務數字化與風控能力提升的有力支點。
具體就中國而言,助貸生態在全球范圍內獨具特色,其規模、技術深度以及大型科技平臺與傳統金融機構的深度融合程度,也得到了國際組織報告的肯定(Bains, Sugimoto, & Wilson, 2022;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, 2019)。頭部互聯網平臺在與銀行合作中形成了多層次的助貸模型。對于眾多中小銀行而言,與平臺合作不僅是獲取新客戶的捷徑,更是實現數字化轉型的重要抓手。借助平臺的技術與數據能力,許多中小銀行能夠快速上線線上信貸產品,提升運營效率,拓展觸達深度和廣度。
2025年4月,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《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》,將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該新規強調了如下四個方面:一是商業銀行總行需承擔助貸業務的主責,在披露合作助貸機構名單的同時建立自主風控體系;二是平臺和增信機構的費用透明化,嚴禁通過咨詢、顧問費等形式變相加價;三是要求差異化風險定價,貸款利率和增信費率需與具體風險水平匹配;四是加強對互聯網助貸的消費者權益保護,強化信息披露與貸后管理。
伴隨上述新規的落地,將推動助貸生態由“流量驅動”向“合規驅動”轉型,助力行業長期健康發展,同時規范助貸平臺與銀行的收益與風險分配機制。
全球發展趨勢:從“替代”轉向“服務”
從全球范圍內來看,助貸正從“替代銀行”轉向“服務銀行”。以下三類發展路徑尤為典型:
借貸作為一種服務(Lending as a Service,LaaS):美國的Upstart、Blend等公司向銀行輸出貸款自動化引擎,銀行在其技術支持下發放貸款,并保留客戶與資產所有權。以Blend為例,銀行、信用社各類金融機構在2024年通過Blend平臺處理了近1.2萬億美元的貸款申請,證明了其平臺在行業內的廣泛應用和強大處理能力。
戰略合作模式:高盛與蘋果合作推出信用卡Apple Card,銀行提供資金與合規,科技平臺提供產品設計與用戶體驗,是典型的“雙邊協同”模式。截至2024年,Apple Card的持卡人數量已超過1200萬,相較于2022年的670萬有了顯著增長。
美國的一項調查顯示,91%的銀行高管預計,到2028年,數據協作將超越機構邊界,包含金融科技合作伙伴,屆時47%的價值創造將依賴于外部數據整合。這種合作可以幫助銀行獲取專業能力、創新技術和新的客戶群,而無需內部全部構建。
P2P轉型路徑:英國的Zopa、新加坡的Validus等P2P平臺逐步從面向個人投資者轉型為與銀行合作的B2B助貸平臺,兼顧資金安全與放貸效率。Validus通過與金融機構建立合作,如與花旗銀行(Citi)和匯豐銀行(HSBC)等建立信貸機制,增強其對中小微企業的融資能力。Validus在印尼市場實現了三年復合年增長率69%,并與包括日本和韓國銀行在內的機構探索戰略合作或投資,反映了P2P轉型在東南亞市場的積極探索和機構合作的潛力。
這些國際經驗表明,在銀行與科技平臺之間的關系中,“合作”逐漸取代“替代”成為主流趨勢。銀行利用平臺的科技能力提升服務能力,而平臺借助銀行資質擴大影響力,實現共贏。
總之,作為數字金融的一種重要實踐路徑,平臺助貸核心價值在于將技術優勢與資源優勢結合,擴大普惠金融的可及性與可持續性。
便捷服務背后: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新需求
隨著金融科技平臺對信貸市場的深度滲透,消費者在享受便捷數字信貸服務的同時,也面臨著更加復雜的風險結構。這其中,數字信貸以數據與算法驅動為核心特征,其產品設計、營銷模式與風控機制已超過傳統信貸監管框架的適應邊界。
例如,數字信貸產品通常具有“千人千面”的定價優勢,但也因此結構更復雜,而發展初期部分平臺未能對借款成本、還款義務和違約后果進行充分披露。這種“信息不透明”現象尤其對金融素養較低的群體產生不利影響,使其難以準確評估真實貸款成本,做出不符合自身最佳利益的借貸決策。
這種結構性變化呼喚新的“行為監管”思路,以實現對市場失靈情形下消費者權益的有效保護。
全球監管鏡鑒:創新應對策略,推動可持續
從各國監管實踐來看,具有如下特征:
強化信息披露與透明度要求。各國監管部門的典型做法是要求平臺對核心借貸條款進行標準化、結構化展示,包括:年化利率(APR)、服務費/平臺費、還款周期、逾期利率、違約后果等。此外,禁止“砍頭息”“陰陽合同”“分期隱藏費用”等非法操作。
例如,2025年4月,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出臺的《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》,要求合作機構雙方都要加強消費者保護,充分披露相關關鍵信息。歐盟《消費信貸指令》(CCD)與美國《真實借貸法案》(TILA)均要求以統一方式披露貸款信息,增強跨平臺比較性。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(FCA)則特別關注“先買后付”產品的透明度。
規范營銷行為與借貸審查。為避免平臺將“借貸”包裝成“消費福利”或“信用獎勵”,各國監管部門紛紛設定以下行為邊界:限制誘導性廣告,禁止向無收入來源的未成年人、學生群體精準投放;要求平臺建立借款人償還能力評估機制,防止非理性授信。
加強數據隱私保護與算法規制。數字信貸應在合法、最小化、目的明確的基礎上使用數據,構建數據治理責任體系。平臺須明確用戶授權機制,不得默認勾選、強制同意。算法部分,需引入模型審計制度、模型公平性測試、可解釋性機制等。2021年,中國《個人信息保護法》出臺,確立“最少必要”“知情同意”等數據處理原則;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》亦要求算法公平性審查。歐盟《通用數據保護條例》(即GDPR)則明確對數據使用、存儲與跨境傳輸設限,并引入“數據可攜權”和“被遺忘權”。
優化投訴處理與爭議解決機制。消費者應能便捷、快速地提交投訴并獲得高效處理。相應地,平臺信貸時代需要建立統一、線上化投訴平臺;鼓勵行業協會設立調解中心,實現行業自治下的糾紛解決;引入第三方數字仲裁機制,提高客觀性與權威性。
簡而言之,在平臺助貸等數字金融服務蓬勃發展的過程中,以技術驅動消費者保護制度現代化成為監管轉型的核心命題。信息披露、行為約束、數據治理、算法透明與糾紛調解應構建為一個完整的消費者保護體系。同時,監管機構、行業平臺與社會組織需形成多元協同的“生態型治理結構”,以促進創新與保護并重,推動數字信貸生態可持續、負責任地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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